(2017)皖0302执421号
裁判日期: 2017-05-31
公开日期: 2017-10-09
案件名称
张承东、姚术柳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蚌埠市龙子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蚌埠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承东,姚术柳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安徽省蚌埠市龙子湖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皖0302执421号申请执行人:张承东,男,1974年4月19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蚌埠市龙子湖区,被执行人:姚术柳,男,1986年3月20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蚌埠市,本院于2016年11月2日作出的(2016)皖0302民初850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但被执行人至今仍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姚术卿的银行账户存款人民币188614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郭利利二〇一七年五月三十一日书记员 李 静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