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津0116执21321号
裁判日期: 2017-05-31
公开日期: 2017-06-02
案件名称
万春祥、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市塘沽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万春祥,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市塘沽支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津0116执21321号申请执行人:万春祥,男,1973年12月10日出生,汉族,住天津市津南区,被执行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市塘沽支公司,住所地天津市滨海新区塘沽大连道1275号,组织机构代码70042924-6。负责人孙爱军,总经理。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万春祥与被执行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市塘沽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执行一案中,被执行人自动履行了给付义务,案件已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裁定如下:终结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2017)津0116执21321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肖强二〇一七年五月三十一日书记员 王帅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