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吉0381刑初325号
裁判日期: 2017-05-31
公开日期: 2017-06-19
案件名称
魏保辉等人开设赌场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公主岭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公主岭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魏保辉,单福明,李红伟
案由
开设赌场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一款,第三百零三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吉林省公主岭市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吉0381刑初325号公诉机关吉林省公主岭市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魏保辉,男,1978年9月13日出生于吉林省公主岭市,现住吉林省公主岭市。因涉嫌开设赌场,于2016年12月7日被公主岭市公安局刑事拘留,于2017年1月11日被取保候审。经本院决定,于2017年5月17日对被告人魏保辉取保候审。被告人单福明,男,1988年9月11日出生于黑龙江省泰来县,现住吉林省公主岭市。因涉嫌开设赌场,于2016年12月12日被公主岭市公安局刑事拘留,于2017年1月11日被取保候审。经本院决定,于2017年5月17日对被告人单福明取保候审。被告人李红伟,男,1985年1月12日出生于吉林省公主岭市,现住吉林省公主岭市。因涉嫌开设赌场,于2017年1月18日被公主岭市公安局取保候审,同年3月17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公主岭市看守所。吉林省公主岭市人民检察院以公检刑检公诉刑诉(2017)280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魏保辉、单福明、李红伟犯开设赌场罪,于2017年5月12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于2017年5月23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公主岭市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何睿、书记员蔡贺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魏保辉、单福明、李红伟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吉林省公主岭市人民检察院指控:2016年11月,被告人魏保辉、单福明、李红伟共同在公主岭市某某街某某家属楼一楼一门面房内,设置赌博机16台,组织他人进行赌博活动并牟利。案发后,被告人魏保辉经传唤到案,被告人单福明、李红伟自动投案。吉林省公主岭市人民检察院认为,被告人魏保辉、单福明、李红伟利用赌博机开设赌场,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开设赌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上述事实,被告人魏保辉、单福明、李红伟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证人李某某、张某某等人证言,辨认笔录,赌博机鉴定意见书,常住人口数据查询详细信息,检查笔录及照片,证据保全清单,行政处罚决定书,证据保全清单,收缴物品清单,到案经过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魏保辉、单福明、李红伟以营利为目的,放置赌博机供他人赌博,其行为均已构成开设赌场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魏保辉、单福明、李红伟犯开设赌场罪罪名成立,本院予以采纳。被告人魏保辉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具有坦白情节,依法可从轻处罚。被告人单福明、李红伟主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系自首,依法可从轻处罚。鉴于被告人魏保辉、单福明、李红伟已追缴全部的违法所得,可酌情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开设赌场罪)、第二十五条(共同犯罪)、第五十二条及五十三条(罚金)、第六十四条(犯罪所得之物、犯罪所用之物的处理)、第七十二条及第七十三条(缓刑)的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魏保辉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3500元(此款已缴纳),追缴违法所得人民币1734元(此款已缴纳)。(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二、被告人单福明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3500元(此款已缴纳),追缴违法所得人民币1734元(此款已缴纳)。(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三、被告人李红伟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3500元(此款已缴纳),追缴违法所得人民币1734元(此款已缴纳)。(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四、公安机关扣押在案的赌博机16台予以没收,上缴国库。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吉林省四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八份。审判员 洪彦民二〇一七年五月三十一日书记员 石良玉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