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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0728民初501号

裁判日期: 2017-05-31

公开日期: 2017-11-30

案件名称

吕希硕与宋庆真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长垣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垣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吕希硕,宋庆真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长垣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728民初501号原告吕希硕,男,1971年6月17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长垣县。被告宋庆真,男,1968年4月29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长垣县。本院在审理原告吕希硕诉被告宋庆真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吕希硕于2017年5月3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吕希硕自愿提出撤诉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吕希硕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86元,减半收取43元,由吕希硕承担。审 判 长  刘明亮审 判 员  于建社人民陪审员  邢红计二〇一七年五月三十一日书 记 员  马小凡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