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吉0106刑初166号
裁判日期: 2017-05-31
公开日期: 2017-06-20
案件名称
王文学、郭志宇盗窃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长春市绿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春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文学,郭志宇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二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八条,第六十八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第四十七条
全文
长春市绿园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吉0106刑初166号公诉机关长春市绿园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王文学,男,1975年1月21日生,汉族,吉林省长春市人,初中文化,无职业,户籍地长春市朝阳区。曾因犯抢劫罪,于1996年10月3日被判处有期徒刑四年;曾因犯盗窃罪,于2015年12月21日被判处有期徒刑二年一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于2016年12月21日刑满释放。因涉嫌犯盗窃罪,于2017年2月23日被刑事拘留,同年3月17日被逮捕。现羁押于长春市第二看守所。被告人郭志宇,男,1970年6月18日生,汉族,吉林省长春市人,高中文化,无职业,户籍地长春市朝阳区。曾因犯抢劫罪,于1996年7月10日被判处有期徒刑四年,1999年11月1日刑满释放;曾因犯盗窃罪,于2015年12月21日被判处有期期徒刑一年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2016年9月11日刑满释放。因涉嫌犯盗窃罪,于2017年2月23日被刑事拘留,同年3月17日被逮捕。现羁押于长春市第二看守所。长春市绿园区人民检察院以长绿检刑检刑诉[2017]159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王文学、郭志宇犯盗窃罪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长春市绿园区人民检察院指派崔旭、张博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王文学、郭志宇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一】被告人王文学、郭志宇经预谋后于2015年4月14日,在位于长春市绿园区御景名家小区×室,被告人郭志宇负责望风,被告人王文学用其购买的开锁工具开门,进入被害人刘某某家,盗窃8克黄金戒指一枚(经长春市价格认证中心鉴定,价值2120元;盗窃4克黄金戒指一枚(经长春市价格认证中心鉴定,价值2650元);盗窃3克黄金耳钉一对(经长春市价格认证中心鉴定,价值795元);盗窃苹果IPAD平板一个、施华洛世奇项链3条、施华洛世奇耳钉一对、施华洛世奇耳环一对(以上物品因没有具体规格型号,长春市价格认证中心暂不认定)。【二】被告人王文学、郭志宇于2015年4月14日,盗窃被害人刘秀华家后,还是由郭志宇负责放风,王文学用开锁工具开门,进入御景名家小区×室被害人牛某某家,盗窃18克黄金手镯一个(经长春市价格认证中心鉴定,价值4770元);盗窃12克黄金戒指一枚(经长春市价格认证中心鉴定,价值3180元);盗窃黑色貂皮一件、手表两块(以上被盗物品因没有具体规格型号,长春市价格认证中心暂不认定)。【三】被告人王文学、郭志宇于2015年4月14日,盗窃被害人牛凤龙家后,用同样手段盗窃卸景名家小区��室被害人张某某家,盗窃人民币500元;盗窃银元5个、玉手镯3个、玉坠2个、金吊坠落一个、银质长命锁一个、手机2个、金福袋一个(以上被盗物品因没有具体规格型号,长春市价格认证中心暂不认定)。上述事实,被告人王文学、郭志宇在开庭审理过程中无异议,并有被告人王文学、郭志宇在侦查机关的供述、证人王某某的证言、被害人刘某某、牛某某、张某某的陈述、受案登记表及立案决定书、抓获经过及情况说明、常住人口数据查询详细信息、扣押清单、长春市公安局绿园区分局刑警大队出具的情况说明、刑事判决书及释放证明、指认现场笔录及照片、指认照片、长春市价格认证中心价格鉴定委托书及价格认定结论意见书等证据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合议庭评议认为,被告人王文学、郭志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入室盗窃他人财物,犯罪数额为15075元,数额较大,二被告人的行为均已构成盗窃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应依法惩处。被告人王文学、郭志宇如实供述其罪行,依法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王文学协助公安机关抓捕同案犯,具有立功表现,依法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郭志宇系从犯,依法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王文学、郭志宇的违法所得,应退赔给各被害人。综合本案的具体案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二十七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八条、第六十四条、第四十七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王文学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7年2月23日起至2018��8月22日止。罚金于判决生效后立即缴纳。)二、被告人郭志宇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五千元。(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7年2月23日起至2018年4月22日止。罚金于判决生效后立即缴纳。)三、责令被告人王文学、郭志宇退赔经济损失人民币六千六百二十五元,返还被害人刘某某;退赔经济损失人民币七千九百五十元,返还被害人牛某某;退赔违法所得款人民币五百元,返还被害人张某某。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吉林省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审 判 长 张 革人民陪审员 张美玲人民陪审员 宫秀志二〇一七年五月三十一日书 记 员 孙冰雪—46——45—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