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闽民申123号

裁判日期: 2017-05-31

公开日期: 2017-07-04

案件名称

宋登洪、苏远孟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法院

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福建省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宋登洪,苏远孟,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晋江市分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

全文

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闽民申123号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宋登洪,男,1979年9月29日出生,汉族,住贵州省毕节市。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苏远孟,男,1986年11月28日出生,汉族,住贵州省毕节市。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晋江市分公司。住所地:福建省晋江市青阳泉安中路***号泉隆大厦。代表人:王秀明,该分公司总经理。再审申请人宋登洪因与被申请人苏远孟、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晋江市分公司(以下简称人民保险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不服福建省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6)闽05民终245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宋登洪申请再审称,(一)苏远孟对其侵权行为造成宋登洪的各项损害应承担全部责任,人民保险公司应在保险范围内进行赔付。苏远孟是全部责任,涉案交通事故直接造成宋登洪肺结核,导致宋登洪没有劳动能力,一审中宋登洪虽未提出鉴定申请,但二审中向法院申请鉴定,应予准许。基于上述损害结果,苏远孟应承担包括残疾赔偿金、残疾辅助器具费、被抚养人生活费及因康复护理、继续治疗时发生的必要康复费、护理费、后续治疗费。(二)宋登洪一审主张的赔偿项目及数额有理有据。宋登洪在多家医院治疗,共花费医药费11810.89元,有病历、发票和清单等证明。宋登洪因伤误工,且长期在城镇工作,误工费应予支持。宋登洪住院期间,由其弟弟照顾,且弟弟也在城镇工作,护理费应按照城镇职工平均工资计算,60000元护理费是合理的。宋登洪在泉州、晋江等多家医院治疗,根据泉州地区交通情况,应判赔交通费3000元。住院伙食补助费应按每天30元计算,合计6天,应为360元。宋登洪多处手术,营养费5000元合理。因本案交通事故导致宋登洪生活无法自理,无法赡养父母,被抚养人生活费应酌定10000元。本案交通事故影响宋登洪的正常生活,苏远孟和人民保险公司有较强经济承担能力,故应判赔50000元精神损害抚慰金。综上,宋登洪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的规定申请再审。本院经审查认为,宋登洪提供的《福建省晋江市安海医院出院记录》载明其“入院诊断”即有“肺结核?”,××,且宋登洪未提供证据证明其所患肺结核系因涉案交通事故造成,故其关于因涉案交通事故导致患肺结核的理由不能成立。虽然宋登洪在二审中就其因患有肺结核而完全丧失劳动能力,要求对其进行伤残等级鉴定,并以此要求苏远孟赔偿其残疾赔偿金、残疾辅助器具费及因康复护理、继续治疗时发生的必要康复费、护理费、后续治疗费,但其诉讼请求并未包含上述费用,上述诉求可另行主张,二审对其鉴定申请未予支持并无不妥。虽然宋登洪提供医院收费票据证明其医疗费用支出,××预防控制中心出具票据所载费用系因治疗肺结核产生,如前所述,没有证据证明该疾病与涉案交通事故存在直接联系,故一、××预防控制中心出具票据所载费用不予支持并无不当。而其余的一张晋江市中医院出具收费票据所载费用系在涉案交通事故发生半年后产生,亦无证据证明该张票据的医疗费用因涉案交通事故产生,一、二审对此不予支持亦无不当。一、二审根据苏远孟、人民保险公司认可的住院费用判决其承担10170.89元正确。宋登洪系农村居民,且未提供证据证明其及其弟弟经济来源于城镇及误工时间、出院后护理天数,一、二审根据其伤情、住院时间酌定其误工时间和护理天数,并按照福建省从事农业人员平均工资标准进行计算其误工费和护理费正确。宋登洪并未提供证据证明交通费支出和因多处伤情手术的营养费支出,一、二审根据其伤情和治疗情况分别予以酌定亦无不妥。本案并无证据证明宋登洪因涉案交通事故丧失或部分丧失劳动能力,并影响其正常生活,其关于苏远孟和人民保险公司应赔偿其被抚养人生活费和精神损害抚慰金的主张不能成立。综上,宋登洪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二款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宋登洪的再审申请。审 判 长  张序涛代理审判员  陈 昊代理审判员  李伊茗二〇一七年五月三十一日书 记 员  林宝妹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