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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0322行审228号

裁判日期: 2017-05-31

公开日期: 2017-07-04

案件名称

孟津县工商行政管理局、徐小强非诉执行审查行政裁定书

法院

孟津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孟津县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非诉执行审查

当事人

孟津县工商行政管理局,徐小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七条

全文

河南省孟津县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7)豫0322行审228号申请执行人孟津县工商行政管理局。住址:孟津县城慧林路366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1410322005405699T。负责人张灿锋,任局长。委托代理人杨军,孟津县工商行政管理局工作人员。特别授权。委托代理人许延辉,孟津县工商行政管理局工作人员。被执行人徐小强,男,汉族,1979年08月01日出生,住孟津县。申请执行人孟津县工商行政管理局于2017年05月25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孟工商处字[2013]58-2号行政处罚决定书第一项内容,本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该行政行为进行了审查。经审查查明,孟津县工商行政管理局于2015年8月12日向被执行人徐小强作出孟工商处字[2013]58-2号行政处罚决定书,洛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7年3月3日作出(2016)豫03行终129号行政判决书,撤销孟工商处字[2013]58-2号行政处罚决定书第三项内容。2017年05月25日孟津县工商行政管理局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孟工商处字[2013]58-2号行政处罚决定书第一项处罚内容,要求没收被执行人徐小强违法所得7222元。本院认为,该行政决定第一项内容符合行政合法性要求,具备法定执行效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准予强制执行。审 判 长  张兆萌人民陪审员  李 慧人民陪审员  王景华二〇一七年五月三十一日书 记 员  谢小红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