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苏0591执513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5-31

公开日期: 2017-06-14

案件名称

513宋文斌与刘军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苏州工业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宋文斌,刘军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苏州工业园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苏0591执513号之一申请执行人:宋文斌,男,1982年11月4日生,汉族,住苏州市吴中区。被执行人:刘军,男,1982年2月18日生,汉族,住苏州。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宋文斌与被执行人刘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申请人以已与被执行人已达成和解协议为由撤回本案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7)苏0591执513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江福禄审判员  牛 军审判员  黄延杰二〇一七年五月三十一日书记员  高 节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