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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湘0481刑初98号

裁判日期: 2017-05-31

公开日期: 2017-06-28

案件名称

罗义文故意伤害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耒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耒阳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罗义文

案由

故意伤害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

全文

湖南省耒阳市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湘0481刑初98号公诉机关耒阳市人民检察院。被告人罗义文,男,1990年11月22日出生于湖南省耒阳市,汉族,小学文化,农民。2014年1月17日因犯盗窃罪被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2014毛4月16日刑满释放;2015年10月26日因盗窃罪被广州市海珠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一年零二个月,2016年5月18日刑满释放。因涉嫌犯寻衅滋事罪,于2016年11月3日被耒阳市公安局民警从江门押回耒阳,次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2月9日被耒阳市公安局逮捕。现羁押于耒阳市看守所。耒阳市人民检察院以耒检公诉刑诉[2017]70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罗义文犯故意伤害罪,于2017年3月9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7年4月19日、21日二次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耒阳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王拂冉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罗义文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耒阳市人民检察院指控,2016年6月13日19时许,被告人罗义文电话联系廖某某,约好在耒阳市五梅路“温馨果园”水果店谈债务之事。同时,被告人罗义文又打电话喊来罗某某(外号“拐今”、“老拐”,另案处理)、潘某(外号“飞飞”,另案处理)、许某某(外号“猴子”,另案处理)等人,并准备了柴刀、尖刀等凶器。因被害人廖某某认为被告人罗义文欠他的钱,而罗认为是两人合伙买货车做生意亏损,廖应欠他的钱,双方因此发生争执。被告人罗义文挥手就给被害人廖某某打一拳,并拿一根扁担打被害人廖某某,被害人廖某某将扁担抢下,被告人罗义文又拿了把柴刀砍被害人廖某某,见状被害人廖某某转身就跑,被告人罗义文和“拐今”、“飞飞”、“猴子”等人追着廖某某砍,将被害人廖某某砍伤,被告人罗义文等人驾车逃离现场。经鉴定:被害人廖某某的伤势为轻伤二级。事后,被告人罗义文妻子托人给被害人廖某某送了8000元医药费。公诉机关为支持上述指控,当庭提供了相关的证据,并认为,被告人罗义文的行为已构成了故意伤害罪,并建议判处一年以上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提请本院依法判处。被告人罗义文辩解称,指控的事实属实,自愿认罪;请求从轻处罚。经审理查明,耒阳市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罗义文犯故意伤害罪的事实,与本院审理查明的事实一致,对其指控本院予以确认。另经审理查明:1、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就本案民事部分达成调解协议,由被告人罗义文妻子梁某1在之前已赔偿廖某某经济损失人民币8000元基础上再赔偿廖某某经济损失人民币15800元,并已履行,被害人廖某某表示了谅解,请求不追究被告人罗义文刑事处罚。2、被告人罗义文于2014年1月17日因犯盗窃罪被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2014毛4月16日刑满释放;2015年10月26日因盗窃罪被广州市海珠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一年零二个月,2016年5月18日刑满释放。3、被告人罗义文因涉嫌盗窃于2016年10月23日被江门市公安局新会分局刑事侦查大队的民警抓获,2016年11月3日被撤销强制措施释放并移交给耒阳市公安局,同日被押解回耒阳的事实。上述事实,有下列经过庭审举证质证的证据证实,本院予以确认:1、被告人罗义文的供述与辩解称:2016年6月份的一天下午,廖某某与他约好在他老婆开在五梅路的温馨果园见面谈债务的事情,后他就马上联系“拐今、“飞飞”、“猴子”一起来温馨果园。后他就从水果店里面准备了三把柴刀和一把水果刀放在门口。廖某某就来后,他们开始在谈欠钱的事,谈着谈着他们就吵了起来,他用拳头打了廖某某一拳,然后俩人就打了起来,他打不过廖某某,于是就冲进水果店拿出之前准备的三把刀,他拿了其中一把柴刀,另外两把刀丢在地上,廖某某见我拿刀出来,转身就跑,他就拿着刀追着廖某某砍,这时“拐今”、“飞飞”等人拿着罗义文丢在地上的刀跟着罗义文追砍廖某某,他在一个水果摊那里追上了廖某某,然后朝他背上砍了几刀,之后又追上廖某某朝其背部砍了几刀,然后廖某某就往华天方向跑了。之后他就和“拐今”、“飞飞”、“猴子”他们开车往三都方向去了。2、被害人廖某某的陈述,证实2016年6月12日18时许,罗文打电话给他让他从广州回耒阳把他们之前的债务问题说一下,然后当天他就从梅州连夜坐火车赶回耒阳。13日14时许,因为他刚到家手机没电了,所以他用朋友的的手机打了一个电话给罗文,罗文说在乡下晚上回城。18时许,罗文打电话约他在五梅路见面,他就一个人打车到了五梅路与农民路的交汇处,然后他看见罗文从温馨果园拿了张椅子出来,他们在温馨果园门口聊着,当时罗文身边还坐着一个30多岁的男子,之后他们因为债务的问题聊着聊着就争执了起来,罗文就拿起一根扁担朝他手和头部打了四五下,他就用手抓住罗文的扁担,这时坐在罗文旁边的男子也站了起来,同时,不知从哪里冲出来四个男子,手上拿着杀猪刀,罗文等六人围着他砍,他被砍了几刀后就往华天方向跑,这六人就在后面追,追了几百米后就没有追了。之后他就打车到人民医院治疗了。砍伤他的有六个人,他认识的只有罗文,他从别人那里打听到还有两个涉案人员是叫罗某某和许某某。他的后背腰部被砍两刀,背部左边和右边分别被砍了一刀,左手手臂被砍了一刀。他在住院期间,罗义文通过村支书梁某某转交了8000元医疗费给他。3、证人梁某1的证言,证实案发的当天(具体时间记不清了)晚上,她老公罗义文来到水果店,他搬了两张椅子出去说是要和朋友谈事,她就在店里忙去了。过了一会儿,她从店里出来看见路边有很多人在议论打架的事情,她当时不知道是罗义文打了人,只看见椅子在对面人行道上,她就打罗义文的电话未果。直到第二天她才和罗义文联系上,他讲是他打了“稳古仔”,要他送点钱去医院,之后她就要梁某某分四次拿了8000元钱给“稳古仔”。4、辨认笔录,证实廖某某辨认出罗义文就是砍伤他的人;许某某就是共同作案追砍他的人,外号叫“猴子”;罗某某就是共同作案追砍他的人,外号叫“老拐”。5、法医鉴定意见书,证实廖某某的伤势评定为轻伤二级。6、户籍资料,证实被告人罗义文的基本信息。7、抓获和到案经过,证实被告人罗义文因涉嫌盗窃于2016年10月23日被江门市公安局新会分局刑事侦查大队的民警抓获,2016年11月3日被撤销强制措施释放并移交给耒阳市公安局,同日被押解回耒阳的事实。8、视频截图,证实被害人被追砍的过程。9、通话详单,证实被告人罗义文在2016年6月13日的手机通话情况。10、刑事判决书、释放证明、全国违法犯罪人员信息,证实:被告人罗义文于2014年1月17日因犯盗窃罪被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2014年4月16日刑满释放;2015年10月26日因盗窃罪被广州市海珠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零二个月,2016年5月18日刑满释放。11、光碟1张,证实2016年6月13日在五梅路温馨果园门口的被告人罗义文等人持刀追砍廖某某的过程。12、调解笔录、收条、调解参与人的身份证明,证实经本院主持调解,梁某1在之前已赔偿廖某某经济损失人民币8000元基础上再代为赔偿廖某某经济损失人民币15800元,并已履行。被害人廖某某表示了谅解,请求不追究被告人罗义文刑事处罚。本院认为,被告人罗义文纠集他人持械故意伤害被害人身体,致人轻伤,其行为已构成了故意伤害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罗义文犯故意伤害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的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在共同犯罪过程中,被告人罗义文系纠集者、具体实施者,起主要作用,系主犯;被告人罗义文被判处有期徒刑刑罚执行完毕后,在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的,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罗义文在公安机关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在法庭上自愿认罪,是坦白,可从轻处罚;被告人罗义文亲属代其赔偿了被害人廖某某的经济损失,并取得了被害人廖某某的谅解,可从轻处罚。综上,对被告人罗义文酌情从轻处罚。故对被告人罗义文请求从轻处罚的辩解意见,本院酌情予以采纳;对公诉机关提出被告人罗义文在一年以上二年以下有期徒刑的量刑建议,因未考虑赔偿谅解情节,本院不予采纳。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四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罗义文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6年11月3日起至2017年6月2日止。)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湖南省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七份。审 判 长  梁晓亚人民陪审员  曾小利人民陪审员  贺雪平二〇一七年五月三十一日代理书记员  李鸳鸯附:本案法律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第二十五条第一款共同犯罪是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组织、领导犯罪集团进行犯罪活动的或者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的,是主犯。第四款对于第三款规定以外的主犯,应当按照其所参与的或者组织、指挥的全部犯罪处罚。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第六十五条第一款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犯罪分子,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赦免以后,在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的,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但是过失犯罪和不满十八周岁的人犯罪的除外。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