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苏0113民初6205号之二
裁判日期: 2017-05-31
公开日期: 2018-05-30
案件名称
原告南京润泽华针纺织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与被告吴江市鑫泓润实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京市栖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南京润泽华针纺织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吴江市鑫泓润实业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苏省南京市栖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苏0113民初6205号之二原告:南京润泽华针纺织科技发展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10077398243XW,住所地江苏省南京市栖霞区润华路1号。法定代表人:王敢,该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宋银珠,江苏益邦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魏征,江苏益邦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吴江市鑫泓润实业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5095652697655,住所地江苏省苏州市吴江区平望镇中鲈经济开发区。法定代表人:吕振华。原告南京润泽华针纺织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与被告吴江市鑫泓润实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1月3日立案受理。在审理过程中,原告南京润泽华针纺织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于2017年5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南京润泽华针纺织科技发展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南京润泽华针纺织科技发展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16元减半收取计508元、保全费620元,合计1128元,由原告南京润泽华针纺织科技发展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长 陈 猛人民陪审员 何淑萍人民陪审员 高益群二〇一七年五月三十一日书 记 员 葛 菁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