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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渝0107民初9836号

裁判日期: 2017-05-31

公开日期: 2017-06-09

案件名称

李战江与重庆家乐福商业有限公司袁家岗店产品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九龙坡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战江,重庆家乐福商业有限公司袁家岗店

案由

产品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重庆市九龙坡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渝0107民初9836号原告李战江,住江西省上饶市鄱阳县。被告重庆家乐福商业有限公司袁家岗店,住所地重庆市九龙坡区袁家岗奥体一路附26、32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076939447910。负责人:吴勃。本院受理的原告李战江诉被告重庆家乐福商业有限公司袁家岗店产品责任纠纷一案,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于2017年5月31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李战江自愿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战江撤回起诉。本案诉讼费25元,由原告李战江承担。代理审判员  文臣二〇一七年五月三十一日书 记 员  夏瑜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