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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赣0322民督27号

裁判日期: 2017-05-31

公开日期: 2017-07-20

案件名称

欧阳某某、李某某申请支付令督促民事令

法院

上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栗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欧阳某某,李某某

案由

申请支付令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四条,第二百一十六条

全文

江西省上栗县人民法院支 付 令(2017)赣0322民督27号申请人欧阳某某,男,汉族,1987年8月24日出生,上栗县人,住上栗县。被申请人李某某,男,汉族,1975年9月15日出生,上栗县人,住上栗县。申请人欧阳某某于2017年5月24日向本院申请支付令。申请人欧阳某某诉称,申请人与被申请人李某某自2015年起一直存在鞭炮纸箱材料购销往来,被申请人李某某在我处购买鞭炮纸箱材料共计15000元,并出具欠条一张,但被申请人迟迟不付货款,申请人多次催讨,但被申请人却一再以各种借口拖延拒不还款。为了维护申请人的切身利益,特向人民法院申请支付令。要求被申请人李某某给付申请人欧阳某某货款15000元。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民事诉讼法规定的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四条、第二百一十六条规定,特发出如下支付令:被申请人李某某应当自收到本支付令之日起十日内,给付申请人欧阳某某货款15000元。申请费175元,由被申请人李某某负担。被申请人如有异议,应当自收到本支付令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书面提出;逾期不提出书面异议的,本支付令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员 曾宪波二〇一七年五月三十一日代书记员 喻祖豪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