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冀0804民初258号
裁判日期: 2017-05-31
公开日期: 2017-06-06
案件名称
兴隆矿务局集体经济总公司汪庄集体经济公司与邵凤娟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承德市鹰手营子矿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承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兴隆矿务局集体经济总公司汪庄集体经济公司,邵凤娟
案由
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承德市鹰手营子矿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0804民初258号原告:兴隆矿务局集体经济总公司汪庄集体经济公司。法定代表人:刘金芳。被告:邵凤娟。原告兴隆矿务局集体经济总公司汪庄集体经济公司与被告邵凤娟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23日立案。原告于2017年5月3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提出撤诉申请,其撤诉理由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兴隆矿务局集体经济总公司汪庄集体经济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00元,减半收取25.00元,由原告兴隆矿务局集体经济总公司汪庄集体经济公司承担。审判员 李 强二〇一七年五月三十一日书记员 田秀红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