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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苏0411执3548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5-31

公开日期: 2017-07-27

案件名称

3548王建与黄勤彬、伏彩琼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常州市新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常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建,黄勤彬,伏彩琼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常州市新北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苏0411执3548号之一申请执行人王建,男,1992年12月25日生,汉族。被执行人黄勤彬,男,1989年11月9日生,汉族。被执行人伏彩琼,女,1984年2月18日生,汉族。王建与黄勤彬、伏彩琼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依法审理后作出的(2016)苏0411民初1727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王建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黄勤彬、伏彩琼共同支付借款本金、案件受理费合计20300元,本案执行费205元依法由被执行人承担。本案在执行过程中,以邮寄方式依法向被执行人黄勤彬、伏彩琼送达了传票、执行通知书、申报财产令、廉政监督卡、信用风险惩戒提示等执行文书,并规定期限,期限届满后被执行人至今未实际履行义务。2016年12月2日经全国网络查控系统查询了被执行人黄勤彬、伏彩琼名下银行存款信息、网络银行使用信息、工商登记信息、车辆登记信息及证券登记信息,经查证被执行人黄勤彬、伏彩琼名下银行账户、网络银行账户内仅有少量银行存款、被执行人伏彩琼登记有苏D×××××的车辆,本院已裁定查封,但下落不明;上述被执行人无工商登记注册公司信息、无证券登记信息。经常州市不动产登记交易中心查询,查证被执行人黄勤彬名下无不动产登记信息、被执行人伏彩琼名下有坐落于常州市奔牛镇工人新村67幢丙单元402室的不动产,该不动产本院为轮候查封。2017年2月17日本院再次通过全国网络查控系统查询了被执行人黄勤彬、伏彩琼名下银行存款信息、网络银行使用信息、工商登记信息、车辆登记信息及证券登记信息,经核实被执行人黄勤彬、伏彩琼名下银行存款、网络银行余额仍保持2016年12月查询时的余额未发生变动,未有新的工商登记信息、车辆登记信息、证券登记;被执行人黄勤彬、伏彩琼亦未有新的银行开户信息、车辆等财产登记信息。经常州市社会保障局查询,查证被执行人黄勤彬、伏彩琼至今未缴纳有社会保险。经本院传唤,被执行人伏彩琼到庭应讯,经询问,被执行人伏彩琼目前无正当工作,仅靠贩卖袜子等小商品,无固定收入;经伏彩琼反映被执行人黄勤彬在外欠款较多,两人分居一年左右,目前在外躲债,下落不明。因被执行人黄勤彬、伏彩琼在规定期限内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本院依法将上述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限制高消费,并通过网络等途径向社会公布。综上,本院在本次执行程序中穷尽财产调查措施之后,未能发现被执行人财产线索,因客观原因未能控制所查控到的车辆及处置不动产,在本院向申请执行人王建释明被执行的财产情况后,申请执行人明确表示提供不出被执行人的财产或财产线索,对本院的执行程序及穷尽财产调查措施后认定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表示认可,书面申请本院参与有处置权法院的财产分配,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百一十九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6)苏0411民初第1727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王 海审判员 李旭光审判员 宋 吉二〇一七年五月三十一日书记员 陈霞南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