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甘0702执3872号
裁判日期: 2017-05-31
公开日期: 2018-07-17
案件名称
张学峰与贠向虎、柳静雯、王振兴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张掖市甘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张掖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学峰,贠向虎,柳静雯,王振兴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甘肃省张掖市甘州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甘0702执3872号申请执行人:张学峰,男,汉族,1982年1月11日出生。被执行人:贠向虎,男,汉族,1985年2月8日出生。被执行人:柳静雯,女,汉族,1981年10月14日出生。被执行人:王振兴,男,汉族,1981年10月14日出生。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张学峰与被执行人贠向虎、柳静雯、王振兴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经过财产调查未发现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现查明被执行人下落不明,申请人也无法提供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2017年5月27日申请人已书面确认财产状况,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汤增国审判员 陈海滨审判员 王 勇二〇一七年五月三十一日书记员 张思思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