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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赣0202民初215号

裁判日期: 2017-05-31

公开日期: 2017-07-10

案件名称

陈成林与宋赛英排除妨害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景德镇市昌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景德镇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成林,宋赛英

案由

排除妨害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七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三十四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三十五条,第六十四条,第六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二条

全文

江西省景德镇市昌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赣0202民初215号原告:陈成林,男,1946年4月19日出生,汉族,住景德镇市。被告:宋赛英,女,1967年1月11日出生,汉族,住景德镇市。委托诉讼代理人:宋清水(被告哥哥),男,成年,汉族,住景德镇市。原告陈成林与被告宋赛英排除妨碍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28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被告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陈成林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要求判令被告不得阻挡原告修缮自己的老房子;2.赔偿三次阻工造成原告的损失5000元;3.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原告在1965年收养一子陈国华,1986年帮其娶了媳妇即被告宋赛英。婚前曾为他们购买了生产队的老队屋,婚后与原告分了家,此后双方再无牵扯。1994年陈国华因车祸身亡,一切财产都归被告,原告与被告再无任何往来,被告也从未赡养过原告。因原告有一幢老房子年久失修,需要维修,故在2017年春节前找人维修。翻掉屋顶后,被告赶来强行阻工,说房子要分给她三分之一或更多,并不断辱骂原告,致使原告浪费了材料、损失了工人工资。2017年2月25日,原告第二次找人来修缮,被告又赶来大闹阻工,撕扯、打骂原告二老。原告无奈,遂找村委会、派出所,可她仍不听劝阻,又浪费了原告材料和工资。3月9日,原告考虑雨季即将来临,便又找师傅前来修缮,被告又带儿子、媳妇阻工,第三次浪费了原告材料和工资,故特提起上述诉讼请求。被告宋赛英辩称,被告的丈夫系原告的养子属实,和原告一起生活了22年之久,直至结婚后分家。1994年被告丈夫因车祸身亡,从此被告带着两个小孩生活至今。80年代分田到户时,被告丈夫和原告共同生活,田地分在一起,家中有一块菜园地,原告夫妇曾承诺留给被告建房。因被告能力有限,一直没建,准备留给下一代建房,可近年却被原告二儿子占用建房。原告所称的老房子系原告的丈夫年青时做木工和原告一起建造的,现在被告两个儿子已成家,家中住房紧缺,迫切需要在此老房子处改建新房。原告称被告三次阻工造成损失缺乏依据,去年开工时,被告提出要求解决共同财产,原告却我行我素,强行多次开工修建,所造成的损失应由其自行负责。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原告在1965年收养一子陈国华(1965年出生),1979年在凤岗村建平房一幢,1986年帮助陈国华娶了媳妇即被告宋赛英。此前原告曾为陈国华购买了生产队的老队屋,陈国华与被告结婚后与原告分家,二人居住在生产队的老队屋。1994年陈国华因车祸身亡。因1979年所建平房年久失修,需要维修,原告遂在2017年春节前找人维修,被告以陈国华也享有该房屋所有权为由阻止原告维修。春节后,原告分别于2017年2月25日、3月9日又找人来修缮,均遭被告阻工,至今未修缮完工。原告无奈,遂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认为,原告养子陈国华出生于1965年,原告在1979年建房时,陈国华只有14岁,尚系未成年人,故被告认为诉争房子系被告的丈夫年青时做木工和原告一起建造、被告的丈夫也享有份额的主张不予支持。原告修缮自己的房屋,被告无权阻止;因阻工造成原告雇请工匠的损失,被告应予赔偿,本院酌定800元。据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七十五条、第一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七)项、《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三十五条、第六十四条、第六十六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宋赛英不得阻挡原告陈成林修缮自己的老房屋。二、被告宋赛英赔偿因阻工造成原告雇请工匠的损失人民币800元,此款限在本判决生效后15日内予以支付。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被告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西省景德镇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黄顺平二〇一七年五月三十一日书记员  陈 沁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