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甘0824民初947号
裁判日期: 2017-05-31
公开日期: 2017-06-30
案件名称
华亭县银峰实业有限责任公司与崔银杰、甘肃渭北建材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华亭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华亭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华亭县银峰实业有限责任公司,崔银杰,甘肃渭北建材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八条
全文
甘肃省华亭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甘0824民初947号原告:华亭县银峰实业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平凉市华亭县策底镇。法定代表人:欧怀忠,该公司董事长。被告:崔银杰,男,现年34岁,住华亭县。被告:甘肃渭北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甘肃省天水市甘谷县新兴镇豹子坪村。法定代表人:张记录,该公司经理。原告华亭县银峰实业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崔银杰、甘肃渭北建材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26日立案后,依法进行审理。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两被告支付拖欠原告石灰款182274.40元;2、诉讼费用由两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2015年5月至8月,两被告先后从原告处拉运石灰约420吨,每吨355元,货款149401.75元。同时,2015年2月经双方对账,两被告拖欠原告2014年石灰款及运费362872.65元,上述共计512274.40元,后被告支付原告货款330000元,下剩货款182274.40元,两被告以种种理由进行推脱,至今不予支付,遂原告诉至法院。本院经审查认为,在本案受理后,本院按照原告提供的被告崔银杰的送达地址和电话无法通知被告崔银杰应诉,法院经查证后亦无法确定被告崔银杰准确的送达地址,导致无法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等诉讼文书,被告不明确。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款第二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八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华亭县银峰实业有限责任公司的起诉。案件受理费3945元,退还原告华亭县银峰实业有限责任公司。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甘肃省平凉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张小彦二〇一七年五月三十一日书记员 任 捷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