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粤0608刑初125号
裁判日期: 2017-05-31
公开日期: 2017-06-22
案件名称
陈婉君诈骗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佛山市高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佛山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婉君
案由
诈骗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佛山市高明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粤0608刑初125号公诉机关广东省佛山市高明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陈婉君,女,1990年5月25日出生于湖南省衡阳市珠晖区,,汉族,小学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湖南省衡阳市珠晖区。因涉嫌诈骗,于2016年4月19日被取保候审。佛山市高明区人民检察院以明检公诉刑诉〔2017〕122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陈婉君犯诈骗罪,于2017年3月22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并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佛山市高明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丁波、代理检察员仇淑文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陈婉君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佛山市高明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5年3月,阳某(已判刑)与吴马力(另案处理)共谋筹划以“诚盛电子科技有限公司”(经查询,该公司未进行工商登记注册)为名组织诈骗团伙,利用电话销售方式实施诈骗活动获取经济利益。其中吴马力占60%股份,负责该诈骗团伙的虚假广告信息推广、骗取患者个人信息等,并先后租赁湖南省衡阳市蒸湘区富安大厦906房、兰贵园2单元707房作为团伙工作窝点,又为工作窝点添置电脑、电话耳机、监控设备、工作台等作案工具。阳某是团伙主管,负责管理该犯罪团伙的日常工作,阳与吴马力协议出资20万元占40%股份,后阳为筹集20万元资金先后拉被告人李某2、张某1、薛某1(三人已判刑)、张某4(另案处理)等人入股。张某1、张某4担任该团伙在富安大厦工作窝点的组长(后因张某4离职,由张某1一人担任组长),负责管理、监督该工作点话务员的工作,张某4还负责培训话务员肝病知识、电话诈骗方法;薛某1担任该团伙的培训师,负责培训话务员肝病知识、电话诈骗方法;李某2担任兰贵园工作窝点的组长,负责管理、监督该工作点话务员的工作。该团伙还通过互联网招聘、朋友介绍等方式招募到被告人陈婉君及张某2、吕某、吴某等人(均已判刑),其中张某2担任财务,负责该团伙的日常开支、数据统计、患者资料的收集、发放等工作;吕某担任兰贵园工作窝点的文员,负责该点的数据统计、传输工作;陈婉君、吴某等人担任话务员,负责谎称自己是医疗机构的肝病主任、专家、教授,骗取患者信任来推销无治疗肝病功效的治疗仪、药物贴、药物。该诈骗团伙首先是通过虚假的“北京肝病医学研究院”(××)等网站骗取全国各地患者的姓名、电话、地址、病情等个人信息,之后由张某2将收集到的患者个人信息整理后交由组长派发给话务员,主要先由新单组话务员(即在富安大厦工作窝点的话务员)谎称自己是中国中医科学院、北京中医科学院、中医科学研究院等医院的肝病主任、专家、教授,用来电归属地显示为北京的网络电话、移动电话,按照事先团伙制定的电话诈骗流程与患者进行联系,通过夸大患者病情、质疑或否定患者之前治疗方案,谎称国家已研发出一种高效、快速根治肝病的治疗仪器,现国家正推行爱心援助工程活动,可免费赠送仪器,不过配合治疗仪所用药物需患者以成本价购买,而且接受治疗后可给患者提供永久性保障的方式诈骗患者购买产品,之后话务员便填写订购表交给组长,再由组长交张某2联系北京邮政或顺丰快递等物流公司采用货到付款的方式收取患者钱财。在患者首次购买治疗仪和药物后,复诊组话务员(即在兰贵园工作窝点的话务员,此外复诊组话务员也会诱骗患者购买治疗仪)再继续谎称自己是上述医疗机构的肝病主任、专家、教授,通过电话跟踪回访,以患者个人体质影响治疗效果,需专门配药等名义,不断诱骗患者高价购买所谓的对治疗肝病有特效的金某力牌辅酶Q10软胶囊、普比欧牌金利胶囊等药物,直至患者发现被骗为止。经鉴定,该诈骗团伙销售的电脑中频治疗仪属于二类医疗器械,适用于颈椎病、肩周炎、劳损性疼痛、腰椎间盘突出症的辅助治疗;金某力牌辅酶Q10软胶囊、普比欧牌金利胶囊、金某力牌松杞片、百合康牌葛根提取物软胶囊、百合康牌苦瓜洋参软胶囊、破壁灵芝孢子粉胶囊、威士雅虫草菌丝体胶囊是适宜于特定人群食用,具有调节机体功能,不以治疗疾病为目的保健食品;合辉牌灵芝西洋参胶囊是保健食品,保健功能为增强免疫力。本案团伙共诈骗得手人民币1079683元,其中被告人陈婉君具体参与诈骗数额共计人民币23840元,具体如下:1.2015年4月期间,被告人陈婉君谎称自己是中国肝病医学研究院的杨主任,欺骗被害人刘某1花费人民币2980元购买无治疗肝病功效的肝病治疗仪和药物。2.2015年4月期间,被告人陈婉君谎称自己是中国肝病医学研究院的杨主任,欺骗被害人蔡某花费人民币2980元购买无治疗肝病功效的肝病治疗仪和药物。3.2015年4月期间,被告人陈婉君谎称自己是中国肝病医学研究院的杨主任,欺骗被害人彭某花费人民币1490元购买无治疗肝病功效的肝病治疗仪和药物。4.2015年4月期间,被告人陈婉君谎称自己是中国肝病医学研究院的杨主任,欺骗被害人叶某花费人民币1490元购买无治疗肝病功效的肝病治疗仪和药物。5.2015年4月期间,被告人陈婉君谎称自己是中国肝病医学研究院的杨主任,欺骗被害人孟某花费人民币2980元购买无治疗肝病功效的肝病治疗仪和药物。6.2015年5月期间,被告人陈婉君谎称自己是中国肝病医学研究院的杨主任,欺骗被害人孙某1花费人民币1490元购买无治疗肝病功效的肝病治疗仪和药物。7.2015年5月期间,被告人陈婉君谎称自己是中国肝病医学研究院的杨主任,欺骗被害人张某5花费人民币1490元购买无治疗肝病功效的肝病治疗仪和药物。8.2015年5月期间,被告人陈婉君谎称自己是中国肝病医学研究院的杨主任,欺骗被害人杨某花费人民币2980元购买无治疗肝病功效的肝病治疗仪和药物。9.2015年5月期间,被告人陈婉君谎称自己是中国肝病医学研究院的杨主任,欺骗被害人李某1人民币2980元购买无治疗肝病功效的肝病治疗仪和药物。10.2015年5月期间,被告人陈婉君谎称自己是中国肝病医学研究院的杨主任,欺骗被害人徐长岭花费人民币2980元购买无治疗肝病功效的肝病治疗仪和药物。在法庭上,公诉机关提供了被告人陈婉君的供述,证人阳某、张某2、张某1、李某2、薛某1、吕某、吴某、丁某1、孙某2、庞某、王某1、刘某2、孙某3、张某3等人的证言及辨认笔录,被害人刘某1、蔡某、叶某、孙某1、杨某的陈述,搜查笔录,电子证物检查工作记录,佛山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出具的证明,佛山市高明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出具的回复,扣押物品清单及扣押物品照片,银行单据、对账单,员工入职情况表,工资表,考勤表,工资、奖金签领表,涉案物流公司营业执照、合同,物流公司对账单,王某2(顺丰)返款明细,北京福通物流有限公司与客户王某2的汇款明细统计表、返款明细表及周结对账表,存货登记表,陈婉君出单的订购表,发货统计总表,发货登记表,全国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查询网页截图,培训资料,客户资料,抓获经过,户籍证明,刑事判决书等证据。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陈婉君无视国家法律,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诈骗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之规定,应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陈婉君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是从犯,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七条的规定处罚。提请本院依法判处。被告人陈婉君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及罪名均没有异议。经审理查明,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陈婉君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本院予以确认。另查,被告人陈婉君于2015年4月2日加入该诈骗团伙,入职以来共获利2827元。再查,被告人陈婉君于2016年4月18日生育儿子陈某利。本院认为,被告人陈婉君无视国家法律,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结伙诈骗他人财物,其行为已构成诈骗罪,是共同犯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陈婉君犯诈骗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被告人陈婉君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是从犯,依法对其予以从轻处罚。被告人陈婉君归案后能如实供述主要犯罪事实,有悔罪表现,故依法对其予以从轻处罚。根据本案的犯罪事实、情节,并结合被告人陈婉君目前尚需照顾年幼的儿子,故依法对被告人陈婉君宣告缓刑。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七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陈婉君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缓刑二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0元。(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30日内向本院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审判长 仇文华审判员 张国政审判员 罗植棠二〇一七年五月三十一日书记员 陈红红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