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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京0107民初706号

裁判日期: 2017-05-31

公开日期: 2017-12-01

案件名称

毛建锋与刘可欣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石景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毛建锋,刘可欣,人人行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北京市石景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京0107民初706号原告:毛建锋,男,1984年7月11日出生,住湖南省衡东县。公民身份号码:×××被告:刘可欣,女,1996年10月17日出生,住北京市海淀区。公民身份号码:×××委托诉讼代理人:侯晓梅,女,1972年3月26日出生,系被告刘可欣之母。公民身份证号:×××委托诉讼代理人:杨松,北京振特律师事务所律师。第三人:人人行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石景山区鲁谷路74号中国瑞达大厦7层F707房间。法定代表人:王璐,董事长。注册号:911XXXXXXXX314368T原告毛建锋与被告刘可欣、第三人人人行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16年10月24日立案。因原告毛建锋经法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三百八十三元,由原告毛建锋负担(已交纳)。审 判 长  付新生人民陪审员  刘淑荣人民陪审员  郭淑毅二〇一七年五月三十一日书 记 员  那 悦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