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浙0781执883号
裁判日期: 2017-05-31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童庆标、徐洪水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兰溪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兰溪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童庆标,徐洪水,陈永新,徐长虹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
全文
浙江省兰溪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浙0781执883号申请执行人:童庆标,男,1962年2月28日出生,汉族,住兰溪市。被执行人:徐洪水,男,1966年9月1日出生,汉族,住兰溪市。被执行人:陈永新,男,1962年4月29日出生,汉族,住兰溪市。被执行人:徐长虹,男,1957年10月1日出生,汉族,住兰溪市。本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浙0781民初3927号民事判决书,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向申请执行人归还借款本金20万元扩利息(按判决书规定计算)、诉讼费2307.5元、执行费3575元及迟延履行利息。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完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扣留、提取被执行人徐长虹所有的住房公积金26万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员 伍俊鸿二〇一七年五月三十一日代书记员 钱怀娟签发:核稿:拟稿人: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