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1623执恢40号
裁判日期: 2017-05-31
公开日期: 2017-06-09
案件名称
徐蓬蓬、XX亮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无棣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无棣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徐蓬蓬,XX亮,袁玲玲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山东省无棣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1623执恢40号申请执行人:徐蓬蓬,女,1984年7月6日出生,汉族,住无棣县。被执行人:XX亮,男,1984年3月5日出生,汉族,住无棣县。被执行人:袁玲玲,女,1984年2月24日出生,汉族,住无棣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徐蓬蓬与被执行人XX亮、袁玲玲合同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自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自愿撤回申请,案件执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5)棣民初字第54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杜金亮审判员 魏金泉审判员 张金勇二〇一七年五月三十一日书记员 袁孟浩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