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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1623执恢40号

裁判日期: 2017-05-31

公开日期: 2017-06-09

案件名称

徐蓬蓬、XX亮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无棣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无棣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徐蓬蓬,XX亮,袁玲玲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山东省无棣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1623执恢40号申请执行人:徐蓬蓬,女,1984年7月6日出生,汉族,住无棣县。被执行人:XX亮,男,1984年3月5日出生,汉族,住无棣县。被执行人:袁玲玲,女,1984年2月24日出生,汉族,住无棣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徐蓬蓬与被执行人XX亮、袁玲玲合同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自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自愿撤回申请,案件执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5)棣民初字第54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杜金亮审判员  魏金泉审判员  张金勇二〇一七年五月三十一日书记员  袁孟浩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