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宁0104民初5227号
裁判日期: 2017-05-31
公开日期: 2017-06-22
案件名称
刘建福与石嘴山市汇生联运有限公司、宁夏新太华煤业有限公司运输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银川市兴庆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银川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建福,石嘴山市汇生联运有限公司,宁夏新太华煤业有限公司
案由
运输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兴庆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宁0104民初5227号原告:刘建福,男,1972年10月4日出生,汉族,无业,住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兴庆区。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文霞,宁夏宁人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石嘴山市汇生联运有限公司,住所地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兴庆区。法定代表人:朱艳。被告:宁夏新太华煤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兴庆区。法定代表人:朱艳。原告刘建福与被告石嘴山市汇生联运有限公司、宁夏新太华煤业有限公司运输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18日立案。因原、被告双方已达成和解协议,原告刘建福于2017年5月3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刘建福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建福撤诉。案件受理费2502元,减半收取计1251元,由原告刘建福负担。审 判 员 李淑萍二〇一七年五月三十一日法官助理 刘 城书 记 员 李 悦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