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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浙0782刑初1242号

裁判日期: 2017-05-31

公开日期: 2017-11-17

案件名称

张梦梦制作、复制、出版、贩卖淫秽物品牟利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义乌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义乌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梦梦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六十三条第一款,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义乌市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浙0782刑初1242号公诉机关义乌市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张梦梦,男,1985年1月29日出生于江西省余干县,汉族,中专文化,家住江西省余干县。因涉嫌犯贩卖淫秽物品牟利罪于2016年12月29日被义乌市公安局刑事拘留,2017年1月5日变更为取保候审。义乌市人民检察院以义检刑诉[2017]1242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张梦梦犯贩卖淫秽物品牟利罪,于2017年5月19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义乌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孟某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张梦梦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2016年10月份以来,被告人张梦梦通过微信从广东购进两个含有视频的U盘并在义乌市国际商贸城一区到二区的连接体上出售。2016年12月29日15时许,被告人张梦梦以100元的价格将含有123淫秽视频的U盘出售给孙某,后被查获,同时从被告人张梦梦携带的物品中查获另外一个含有138部视频的U盘。经鉴定,查获的261部视频属于淫秽物品。现被告人张梦梦违法所得人民币100元及U盘一个已被公安机关扣押在案。上述事实,被告人张梦梦在庭审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证人孙某的证言,扣押清单,情况说明,电子物证检查工作记录,淫秽物品审查鉴定书,抓获经过,被告人张梦梦的供述及身份证明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梦梦贩卖淫秽物品,其行为已构成贩卖淫秽物品牟利罪。公诉机关指控成立,应予支持。被告人张梦梦如实供述自己罪行,依法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张梦梦的部分犯罪行为由于意志以外的原因未得逞,系犯罪未遂,依法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六十三条第一款、第二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张梦梦犯贩卖淫秽物品牟利罪,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限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缴纳)。二、扣押在案的违法所得人民币100元,作案工具U盘一个予以没收,上缴国库。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本页无正文)审 判 员 叶雪花二〇一七年五月三十一日法官助理 徐 巍代书记员 季青春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