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冀0632执228号
裁判日期: 2017-05-31
公开日期: 2017-06-13
案件名称
吴青山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安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新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吴青山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
全文
河北省安新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冀0632执228号被执行人吴青山,农民,住河北省清苑区。本院在执行吴青山犯盗窃罪一案中,本院作出的(2017)冀0632刑初34号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本院于2017年4月19法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无可供执行财产,且仍在监狱服刑,经合议庭合议,该案应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2017)冀0632刑初34刑事判决书罚金部分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张英辉审判员 张志民审判员 韩铁强二〇一七年五月三十一日书记员 刘 恒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