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0105执3896号
裁判日期: 2017-05-31
公开日期: 2017-08-29
案件名称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郑州花园路支行诉佟国利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郑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郑州花园路支行,佟国利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七条
全文
河南省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豫0105执3896号申请执行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郑州花园路支行,住所地:郑州市金水区纬五路8号。负责人徐春柯,行长。被执行人佟国利,男,1978年1月16日出生,汉族,住郑州市中原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郑州花园路支行诉佟国利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6)豫0105民初10112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判决确定:一、被告佟国利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郑州花园路支行借款本金725917.43元及利息11830.31元(暂计至2016年3月10日,之后按照借款合同约定利率继续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律师费22000元;二、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郑州花园路支行对佟国利位于中原区友爱路3号1号楼长城花苑15层1508号的抵押房屋拍卖、变卖所得价款有权优先受偿。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权利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郑州花园路支行于2017年3月20日申请执行,本院于同日立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将被执行人佟国利名下银行存款820405元予以冻结、扣划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二、将被执行人佟国利名下位于中原区友爱路3号1号楼长城花苑15层1508号房产一套予以查封;三、限被执行人佟国利于本裁定生效后3日内履行生效判决确定的义务,逾期本院将对上述房屋予以评估、拍卖。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李世达二〇一七年五月三十一日书记员 郭剑锋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