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瓮执字第963号
裁判日期: 2017-05-31
公开日期: 2017-08-18
案件名称
963宋国权申请执行游俊、冷国庆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瓮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瓮安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宋国权,游俊,冷国庆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贵州省瓮安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瓮执字第963号申请执行人宋国权,男,汉族,1967年11月19日出生,湖南涟源人,住所地贵州省瓮安县。被执行人游俊,男,汉族,1968年2月28日生,贵州省瓮安县人,住所地贵州省瓮安县。被执行人冷国庆,女,汉族,1972年8月24日生,贵州省瓮安县人,住所地贵州省瓮安县。申请执行人宋国权与被执行人冷国庆、游俊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5)瓮民初字第2040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依上述判决,被执行人冷国庆、游俊应向申请执行人偿还借款四万元及相应利息(从2014年11月15日起按月利率2%计算至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止),并承担案件受理费400元。根据申请执行人的请求,本院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限期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清偿义务,但被执行人没有履行。本院依法向银行、工商、房管、车管等部门查询被执行人游俊、冷国庆名下的银行存款及其它财产情况。但查无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现二被执行人下落不明,本院已将执行情况告知了申请执行人。现申请执行人向本院表示无法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及线索,请求本院依法处理。本院认为,经本院采取多方执行措施后,未发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无法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及线索,本案依法可终结本次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付文忠审判员 余志强审判员 奚 艳二〇一七年五月三十一日书记员 黎君军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