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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吉2402执71号

裁判日期: 2017-05-31

公开日期: 2017-06-09

案件名称

李志中与李志平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图们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图们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志中,李志平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吉林省图们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吉2402执71号申请执行人李志中,男,1980年5月20日出生,汉族,司机,现住龙井市。被执行人李志平,男,1972年10月10日出生,汉族,住吉林省吉林市。申请执行人李志中申请执行李志平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图们市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图民初字第234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李志中据此向本院申请执行,申请执行标的为22.736486万元。本院在执行本案过程中,依法向被执行人送达执行通知书、财产申报通知书、限制高消费令等法律文书。经查询,被执行人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经申请执行人同意,并由本院合议庭成员合议,依照《最高人民法院》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严格规范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规定》第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待被执行人李志平有履行能力时恢复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温志远代理审判员  李 斌代理审判员  金成勋二〇一七年五月三十一日书 记 员  李 娜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