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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辽04民终574号

裁判日期: 2017-05-31

公开日期: 2017-12-06

案件名称

郭金成诉马辉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辽宁省抚顺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辽宁省抚顺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郭金成,马辉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辽宁省抚顺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辽04民终574号上诉人(原审原告):郭金成,男,1968年5月9日出生,汉族,住辽宁省抚顺市顺城区。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马辉,男,1974年12月25日出生,汉族,住辽宁省抚顺市新抚区。上诉人郭金城因与被上诉人马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抚顺市顺城区人民法院(2016)辽0411民初45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审理过程中,郭金城于2017年5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回上诉申请。本院认为,郭金城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准许郭金成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二审案件受理费20,569.00元,减半收取10,284.50元,由上诉人郭金成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史汉营审判员 潘力& # xB;审判员 王      爽二〇一七年五月三十一日书记员 何      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