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川0105民初4814号

裁判日期: 2017-05-31

公开日期: 2017-09-15

案件名称

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都分行与赵坤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成都市青羊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成都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都分行,赵坤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成都市青羊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0105民初4814号原告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都分行。被告赵坤。本院在审理原告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都分行与被告赵坤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因原告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都分行未按时交纳诉讼费,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自动撤诉处理。审判员  周力娜二〇一七年五月三十一日书记员  杨 洁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