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01民终7157号
裁判日期: 2017-05-31
公开日期: 2017-08-31
案件名称
王能高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四川省成都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王能高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一条
全文
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01民终7157号上诉人(一审起诉人):王能高,男,1986年9月23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宣汉县。委托诉讼代理人:魏有志,四川川达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王能高因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四川省邛崃市人民法院(2017)川0183民初604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王能高上诉请求:撤销四川省邛崃市人民法院(2017)川0183民初604号民事裁定,指令四川省邛崃市人民法院受理本案。事实和理由:2014年,原审第二被告以原审第一被告名义承包了邛崃市天台山土地综合整治项目,并任项目负责人。2016年5月,原审第二被告邀请上诉人组织班组做劳务。同年8月,原审第二被告与上诉人班组进行结算,并出具结算单,确认尚欠上诉人款项87330元,后原审第二被告以资金紧张为由,至今未付清劳务费。本案系建设工程劳务分包合同纠纷,应由工程所在地的四川省邛崃市人民法院受理。本院认为,王能高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四川煤矿基本建设工程公司、何楷喜支付施工劳务费,王能高与四川煤矿基本建设工程公司、何楷喜之间系建设工程分包合同关系,因履行该分包合同产生的争议属于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十八条第二款规定,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按照不动产纠纷确定管辖。《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三条规定,因不动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本案中,案涉工程所在地位于四川省邛崃市辖区内,故本案应由四川省邛崃市人民法院专属管辖。原审法院以王能高主张判令四川煤矿基本建设工程公司、何楷喜、共同支付劳务费87330元的诉讼,没有管辖权为由,裁定不予受理不当,应予纠正。上诉人的上诉理由成立,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三十二条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四川省邛崃市人民法院(2017)川0183民初604号民事裁定;二、本案指令四川省邛崃市人民法院立案受理。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何开元审判员 郑 慧审判员 李 露二〇一七年五月三十一日书记员 余正磊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