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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0306执465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5-31

公开日期: 2017-07-19

案件名称

王焕生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淄博市周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淄博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焕生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山东省淄博市周村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0306执465号之一移送执行部门:淄博市周村区人民法院刑事审判庭。被执行人:王焕生,男,汉族,现住淄博市周村区。在本案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王焕生将判决书确定的内容全部履行完毕,查封财产已依法解封。移送执行机关的申请事项已经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山东省淄博市周村区人民法院(2016)鲁0306刑初79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内容全部执行完毕。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孟聪二〇一七年五月三十一日书记员  吴迪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