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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鄂0104执941号

裁判日期: 2017-05-31

公开日期: 2017-09-09

案件名称

胡静、武汉益鸿百雀灵商贸有限公司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武汉市硚口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胡静,武汉益鸿百雀灵商贸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武汉市硚口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鄂0104执941号申请执行人:胡静,女,1990年10月29日出生,汉族,住武汉市江夏区。被执行人:武汉益鸿百雀灵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市硚口区。法定代表人:胡娟。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7)洪劳人仲调字第086号仲裁调解书,已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3日内履行仲裁裁决书所确定的义务。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扣划被执行人武汉益鸿百雀灵商贸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8050元或查封扣押相应价值的财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游向东二〇一七年五月三十一日书记员  杨福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