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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01民终3639号

裁判日期: 2017-05-31

公开日期: 2017-06-19

案件名称

李先涛与XX确认合同无效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东省济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李先涛,XX

案由

确认合同无效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01民终3639号上诉人(原审原告):李先涛,男,1977年7月10日出生,汉族,济南钢铁集团化工厂职工,住济南市。被上诉人(原审被告):XX,男,1974年12月25日出生,汉族,住济南市。上诉人李先涛因与被上诉人XX确认合同无效纠纷一案,不服济南市历城区人民法院(2016)鲁0112民初396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审理过程中,李先涛于2017年5月28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本院认为,李先涛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李先涛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二审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上诉人李先涛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邵举强审 判 员  马立营代理审判员  万振驰二〇一七年五月三十一日书 记 员  邢春艳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