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1081民初2592号
裁判日期: 2017-05-31
公开日期: 2017-08-04
案件名称
金来宏与谢林、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扬州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仪征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仪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金来宏,谢林,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扬州中心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江苏省仪征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1081民初2592号原告:金来宏,男,1967年1月6日生,汉族,居民,住仪征市。委托诉讼代理人:薛涛、张龙军,仪征市盛昌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谢林,男,1967年7月28日生,汉族,居民,住仪征市。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扬州中心支公司,住所地扬州市文汇西路209号5-02。负责人:高继荣,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华伟,该公司员工。本院在审理原告金来宏与被告谢林、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扬州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金来宏于2017年5月3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金来宏申请撤回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金来宏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00元,依法减半收取200元,由原告金来宏负担。代理审判员 周 超二〇一七年五月三十一日书 记 员 童安琪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