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闽0982执1489号之二
裁判日期: 2017-05-31
公开日期: 2017-08-29
案件名称
福建福鼎恒兴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李昌寿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福鼎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福鼎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福建福鼎恒兴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李昌寿,王爱雪,陈峰,陈后桂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福建省福鼎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闽0982执1489号之二申请执行人:福建福鼎恒兴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福建省福鼎市。法定代表人:余孝岛,该行董事长。被执行人:李昌寿,男,1975年3月8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福鼎市,被执行人:王爱雪,女,1977年2月20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福鼎市,被执行人:陈峰,男,1980年4月15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福鼎市,被执行人:陈后桂,男,1972年4月29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福鼎市,本院在执行福建福鼎恒兴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李昌寿、王爱雪、陈峰、陈后桂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冻结了李昌寿、王爱雪、陈峰、陈后桂所有的银行账户。现因福建福鼎恒兴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撤回对本案的执行申请。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李昌寿、王爱雪、陈峰所有银行账户存款人民币95165.39元的冻结。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长 周冬冬审判员 张利群审判员 陈 峰二〇一七年五月三十一日书记员 朱惠芳附主要法律条文:《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作出解除查封、扣押、冻结裁定,并送达申请执行人、被执行人或者案外人:(一)查封、扣押、冻结案外人财产的;(二)申请执行人撤回执行申请或者放弃债权的;(三)查封、扣押、冻结的财产流拍或者变卖不成,申请执行人和其他执行债权人又不同意接受抵债的;(四)债务已经清偿的;(五)被执行人提供担保且申请执行人同意解除查封、扣押、冻结的;(六)人民法院认为应当解除查封、扣押、冻结的其他情形。解除以登记方式实施的查封、扣押、冻结的,应当向登记机关发出协助执行通知书。官方微信官方微博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