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粤0203民初777号
裁判日期: 2017-05-31
公开日期: 2017-06-16
案件名称
胡定安与吴宏、韶关市大新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排除妨害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韶关市武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韶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胡定安,吴宏,韶关市大新物业服务有限公司
案由
排除妨害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广东省韶关市武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粤0203民初777号原告:胡定安。被告:吴宏。被告:韶关市大新物业服务有限公司。原告胡定安与被告吴宏、韶关市大新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排除妨害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27日立案。原告于2017年5月3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胡定安撤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胡定安负担。审判员 谭谦悦二〇一七年五月三十一日书记员 潘仝小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