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湘0124刑初230号
裁判日期: 2017-05-31
公开日期: 2017-06-27
案件名称
被告人张某某犯盗窃罪一案刑事判决书
法院
宁乡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乡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某某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
全文
湖南省宁乡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湘0124刑初230号公诉机关湖南省宁乡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张某某,男。2015年12月24日因犯盗窃罪被本院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2017年2月16日因涉嫌盗窃犯罪被宁乡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17年3月16日经宁乡县人民检察院批准,次日由宁乡县公安局执行逮捕。现押宁乡县看守所。宁乡县人民检察院以宁乡县院公诉刑诉(2017)235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张某某犯盗窃罪,于2017年5月16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宁乡县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刘娥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张某某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宁乡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17年2月,被告人张某某窜至宁乡县城郊乡、历经铺乡等地多次实施盗窃,共计盗得现金3300余元。具体分述如下:1、2017年2月4日,被告人张某某窜至宁乡县东沩南路280号欧派玻璃店内,盗走被害人欧某某的现金2100元。2、2017年2月8日,被告人张某某窜至宁乡县历经铺乡永发鞋店内,盗走被害人孙某某的现金400余元。3、2017年2月16日,被告人张某某窜至宁乡县东沩东路方月香盲人按摩店内,盗走被害人吴某某现金862.5元。2017年2月16日,公安机关将被盗的862.5元发还给被害人吴某某。上述事实,被告人张某某在开庭审理的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户籍证明,被告人张某某于2017年2月16日被公安机关抓获的到案经过,破案经过,扣押笔录,扣押决定书,扣押物品、文件清单,发还物品、文件清单,领条及被害人身份信息,刑事判决书及释放证明,现场指认笔录及照片,视听资料及制作说明,被害人欧某某、孙某某、吴某某的陈述,被告人张某某的供述和辩解等经庭审质证的证据予以证明,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盗窃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宁乡县人民检察院对被告人张某某的指控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张某某曾因故意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刑罚执行完毕后,在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是累犯,依法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张某某到案后能如实供述其罪行,依法可以从轻处罚。部分赃物已退赔被害人,可酌情从轻处罚。综合本案具体情节,本院决定对被告人张某某从轻处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张某某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此款限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7年2月16日起至2017年12月15日止。)二、责令被告人张某某退赔被害人欧某某人民币二千一百元、退赔被害人孙某某人民币四百元。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湖南省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 姜启平二〇一七年五月三十一日书记员 黄玉娇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第六十五条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犯罪分子,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赦免以后,在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的,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但是过失犯罪和不满十八周岁的人犯罪的除外。前款规定的期限,对于被假释的犯罪分子,从假释期满之日起计算。第六十七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第六十四条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应当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对被害人的合法财产,应当及时返还;违禁品和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应当予以没收。没收的财物和罚金,一律上缴国库,不得挪用和自行处理。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