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内0581民初966号
裁判日期: 2017-05-31
公开日期: 2017-11-13
案件名称
孙玉香与孙淑艳、孙文礼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霍林郭勒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霍林郭勒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孙玉香,孙淑艳,孙文礼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九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八条第一款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霍林郭勒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内0581民初966号原告孙玉香,女,1965年6月3日出生,汉族,无职业,现住内蒙古自治区通辽市。被告孙淑艳,女,1961年8月13日出生,汉族,霍林郭勒市客运站退休职工,现住内蒙古自治区通辽市。被告孙文礼,男,1965年11月5日出生,汉族,霍林河矿务局退休职工,现住内蒙古自治区通辽市。孙玉香诉孙淑艳、孙文礼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14日立案受理后,于2017年5月31日由审判员高新江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孙玉香、孙淑艳、孙文礼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孙玉香诉称2015年3月19日孙淑艳向孙玉香借款人民币50000元,孙文礼为担保人,该笔借款至今未偿还,故诉至法院要求孙淑艳、孙文礼偿还借款50000元,支付利息2.5万元,并承担本案诉讼费。孙淑艳、孙文礼辩称,借款属实。经审理查明,2015年3月19日孙淑艳向孙玉香借款人民币50000元,约定于2016年3月19日归还,并口头约定按三分利计息,孙文礼对该笔借款提供保证担保,该款除2016年3月19日之前利息支付外,其余借款本金及利息至今未给付。上述事实,有孙玉香向本院提举的借条一枚及当庭陈述在卷佐证,本院予以确认并采信。本庭认为,孙玉香与孙淑艳之间借贷关系合法,应受法律保护,孙玉香主张孙淑艳偿还借款50000元理由成立,本庭予以支持,孙玉香主张孙淑艳、孙文礼支付利息25000元,因双方约定年利率36%超出法律保护范围,本庭应予以调整,经核算自2016年3月19日至2017年5月19日利息应为14000元,本院对孙玉香主张合理利息予以支持。因孙文礼对该款提供保证担保,双方未约定保证方式应视为连带责任保证,孙玉香主张孙文礼承担连带保证责任的理由成立,本庭予以支持。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九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八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孙淑艳于本判决生效后三十日内偿还原告孙玉香借款人民币50000元,支付利息人民币14000元,合计人民币64000元;二、被告孙文礼对上述款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案件受理费1676元,减半收取838元(原告孙玉香已预交),由孙淑艳、孙文礼负担。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还应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通辽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高新江二〇一七年五月三十一日书记员 邢 蔷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