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云0324民初847号
裁判日期: 2017-05-31
公开日期: 2017-06-22
案件名称
苟金焕与王佳新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罗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罗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苟金焕,王佳新
案由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云南省罗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云0324民初847号原告:苟金焕,女,1956年12月4日生,汉族,云南省罗平县人,居民,住罗平县,现住罗平县。委托诉讼代理人:杨忠礼,男,1956年10月20日生,汉族,罗平县人,居民,住罗平县,现住罗平县,特别授权代理。被告:王佳新,男,1982年1月16日生,汉族,云南省罗平县人,住罗平县。原告苟金焕与被告王佳新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17日立案。原告苟金焕于2017年5月3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苟金焕自愿撤回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也未损害国家和他人利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苟金焕撤诉。案件受理费100元,予以免收。审判员 张清华二〇一七年五月三十一日书记员 李 强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