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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皖1324民初3050号

裁判日期: 2017-05-31

公开日期: 2017-08-26

案件名称

熊学芳与黄振荣、王发彬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泗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熊学芳,黄振荣,王发彬,杨红虎

案由

财产损害赔偿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安徽省泗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1324民初3050号原告:熊学芳,女,1954年3月11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宿州市泗县。被告:黄振荣,女,汉族,农民,住安徽省宿州市泗县。被告:王发彬,男,汉族,农民,住安徽省宿州市泗县。被告:杨红虎,男,汉族,农民,住安徽省宿州市泗县。本院在审理原告熊学芳与被告黄振荣、王发彬、杨红虎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5月3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熊学芳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熊学芳撤回对被告黄振荣、王发彬、杨红虎起诉。案件受理费3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丁克武二〇一七年五月三十一日书记员  孙凤楠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