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0382财保63号
裁判日期: 2017-05-31
公开日期: 2017-09-23
案件名称
63王宪焕与合肥安吉货物运输有限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邳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邳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王宪焕,合肥安吉货物运输有限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江苏省邳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382财保63号申请人:王宪焕,女,1980年8月25日生,汉族,居民,住邳州市。被申请人:合肥安吉货物运输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包河区葛大路同和民康小区丹桂园12-14幢102室。法定代表人:张其住,该公司经理。申请人王宪焕因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于2017年5月31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的财产采取保全措施,并已提供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查封被申请人合肥安吉货物运输有限公司所有的皖A×××××号东风牌重型仓栅式货车和皖A×××××号解放牌重型仓栅式货车各一辆(保全价值范围15万元)。案件申请费1270元,已由申请人已王宪焕预交。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审判员 张大庆二〇一七年五月三十一日书记员 刘 雪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