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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沪0112执1364号

裁判日期: 2017-05-31

公开日期: 2018-07-17

案件名称

李蕴文与石春江民间借贷纠纷其他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蕴文,石春江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沪0112执1364号申请执行人李蕴文,女,1960年7月14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浦东新区。被执行人石春江,男,1980年4月12日出生,汉族,住所上海市闵行区。本院在执行李蕴文与石春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向被执行人石春江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2016)沪0112民初19042号民事调解书确定的义务,支付人民币70,775元、负担本案执行费。但被执行人未履行。执行过程中,本院查询了被执行人银行账户存款、房产、车辆、证券等财产信息,未查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未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院认为,被执行人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未提供被执行人的财产线索,本案暂无继续执行条件,本次执行程序依法应予终结。但被执行人仍负有向申请执行人清偿债务之义务。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徐 强二〇一七年五月三十一日书记员 宋二猛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