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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冀0183民初1341号

裁判日期: 2017-05-31

公开日期: 2017-08-31

案件名称

于从秒与杨重阳、紫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河北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晋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晋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于从秒,杨重阳,紫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河北分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2011年)》:第七十六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一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九条第一款,第二十条第一款,第二十一条第一款,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二十四条

全文

河北省晋州市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7)冀0183民初1341号 原告于从秒,女,1974年2月22日出生,汉族,住晋州市。 委托代理人于庆堂,男,1951年4月20日出生,汉族,住晋州市,系原告父亲,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 被告杨重阳,男,1982年9月9日出生,汉族,住晋州市。 被告紫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河北分公司,住所地:石家庄市裕华东路133号方北大厦B座11、12层。 负责人王卫,该公司经理。 委托代理人田永辉,该公司职员,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 本院于2017年4月10日立案受理后,原告于从秒与被告杨重阳、紫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河北分公司(以下简称保险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依法由审判员杨建刚独任审判,书记员郑亚晴负责法庭记录,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于从秒及委托代理人于庆堂、被告杨重阳、被告保险公司委托代理人田永辉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的诉讼请求:要求判令被告赔偿原告经济损失共计240000元,并负担本案诉讼费用。 被告保险公司答辩意见:事故车辆在被告保险公司投保交强险一份、50万元第三者责任险及不计免赔且事故发生在保险期间内,保险公司应在保险条款、保险合同规定的范围内进行赔偿,诉讼费等间接损失不予承担。 被告杨重阳答辩意见:合理合法损失同意赔偿。 本院经审理查明: 一、各方对事实、诉讼请求无争议部分 交通事故发生经过和责任划分即被告杨重阳负本次事故的全部责任,原告于从秒无责任;事故车辆在被告保险公司投保交强险一份、50万元第三者责任险及不计免赔且事故发生在保险期间内;原告住院伙食补助费3800元;原告营养费1140元。本庭予以确认。 二、各方对事实、诉讼请求争议部分 1、医疗费: 原告于从秒主张及证据:医疗费222738.68元,提交晋州市人民医院票据36张和河北医科大学第三医院票据1张、住院病历及诊断证明书两份,河北医科大学第三医院用药清单一份。 被告保险公司答辩意见及证据:扣除两张救护车票据金额为475元,两张2月13日输血票据是发生在住院期间的票据金额为1520元,没有医嘱需要门诊输血,不予认可,扣除10%非医保用药,其他无异议。 被告杨重阳答辩意见及证据:同保险公司意见一致。 法院认定及理由:认定原告于从秒医疗费222263.68元,依据晋州市人民医院诊断证明书及票据,河北医科大学第三医院票据、住院病历、诊断证明书和用药清单确定,保险公司提出扣除两张救护车票据金额为475元予以支持,输血票据1520元和扣除10%非医保用药,无证据提交,不予支持。 2、误工费: 原告于从秒主张及证据:误工费3800元,误工期38天,日100元,提交石家庄亲近福食品有限公司出示的工资发放证明、工资停发证明、劳动合同、营业执照、误工证明及事故发生前三个月工资表各一份。 被告保险公司答辩意见及证据:认可住院期间的天数38天,证明人陈跃鹏开的工资发放证明和误工证明没有日期,不予认可,误工劳动合同的内容并非一人书写,不规范,对劳动合同真实性有异议,同意按农林牧渔业标准赔付误工工资标准,没有提供交纳保险证明,现金发放应该是不应该的,工资表显示10月份原告出勤30天而10月1日法定节假日为7天,明显不符合常理。 被告杨重阳答辩意见及证据:同保险公司意见一致。 法院认定及理由:认定原告于从秒误工费为3800元,误工天数依据原告于从秒和被告保险公司同意的住院期间的38天确定;误工工资标准依据石家庄亲近福食品有限公司出示的工资发放证明、工资停发证明、劳动合同、营业执照、误工证明及事故发生前三个月工资表确定为每天100元。 3、护理费: 原告于从秒主张及证据:护理费3800元,护理期38天,日100元,提交石家庄金汉得五金有限公司出示的工资发放证明、工资停发证明、劳动合同、营业执照、误工证明及事故发生前三个月工资表各一份。 被告保险公司答辩意见及证据:认可护理期为住院期间的38天,劳动合同显示护理人工资为3400元,而工资发放是3200元,劳动合同是复印件,护理人刘超虎签字摁手印,互相矛盾,护理人和原告的劳动合同格式一样,工资发放证明中护理人职务为工厂,同意按农林牧渔业标准赔付护理费。 被告杨重阳答辩意见及证据:同保险公司意见一致。 法院认定及理由:认定原告于从秒护理费3800元,护理天数依据原告于从秒和被告保险公司同意的住院期间的38天确定;护理工资标准依据石家庄金汉得五金有限公司出示的工资发放证明、工资停发证明、劳动合同、营业执照、误工证明及事故发生前三个月工资表确定为每天100元。 4、交通费: 原告于从秒主张及证据:交通费1500元,有住院期间救护车票据一张金额为475元,其他无票据提交。 被告保险公司答辩意见及证据:认可救护车票据475元,其他无证据提交不予认可。 被告杨重阳答辩意见及证据:同保险公司意见一致。 法院认定及理由:认定原告于从秒交通费1500元,原告于从秒在晋州市人民医院和河北医科大学也第三医院住院治疗往返于晋州市新风村必定产生一定的费用确定。 本院认为,公民的人身健康权应受法律保护。本案系因机动车道路交通事故引发的损害赔偿,侵害公民人身权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住院伙食补助费等相关费用,原告于从秒伤情未愈,后续医疗费用待实际发生后可另行主张,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一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七条、第十九条、第二十条、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紫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河北分公司赔偿原告于从秒经济损失共计236303.68元; 二、以上条款于判决书生效后五日内付清。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450元,由被告杨重阳负担2423元,由原告于从秒负担27元。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杨建刚 二〇一七年五月三十一日 书记员  郑亚晴 附表:损失数额认定表 损失数额认定表 法院认定部分 序号 损失项目 认定数额 计算依据及公式 1 住院伙食补助费 3800元 双方认可 2 营养费 1140元 双方认可 3 医疗费 222263.68元 222263.68元 4 护理费 3800元 38天×100元=3800元 5 误工费 3800元 38天×100元=3800元 6 交通费 1500元 酌定 7 合计 236303.68元 236303.68元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