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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沪02民终4864号

裁判日期: 2017-05-31

公开日期: 2017-06-22

案件名称

朱梅英与房元强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朱梅英,房元强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沪02民终4864号上诉人(原审被告):朱梅英,女,1945年12月18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黄浦区。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房元强,男,1985年1月30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虹口区。上诉人朱梅英因与被上诉人房元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上海市虹口区人民法院(2017)沪0109民初284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本案审理过程中,上诉人朱梅英以双方已达成和解协议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本院认为,朱梅英在本院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朱梅英撤回上诉。二审案件受理费2,490元,减半收取1,245元,由上诉人朱梅英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朱 川代理审判员  王海晶代理审判员  吴海量二〇一七年五月三十一日书 记 员  严姚萍附:相关法律条文附:相关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判决宣告前,上诉人申请撤回上诉的,是否准许,由第二审人民法院裁定。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