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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赣0702民初535号

裁判日期: 2017-05-31

公开日期: 2017-08-28

案件名称

赣州澳德饲料科技有限公司与刘鑫买卖合同纠纷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赣州市章贡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赣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赣州澳德饲料科技有限公司,刘鑫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江西省赣州市章贡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赣0702民初535号原告:赣州澳德饲料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赣州市经济技术开发区赣南工业园金龙路。法定代表人:胡晓村,系该公司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何永泉,江西宋城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被告:刘鑫,男,1990年3月19日生,汉族,住江西省赣州市。原告赣州澳德饲料科技有限公司诉被告刘鑫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17年5月3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赣州澳德饲料科技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赣州澳德饲料科技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40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赣州澳德饲料科技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长  李 莉人民陪审员  张兆波人民陪审员  温珍财二〇一七年五月三十一日书 记 员  奚伟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