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豫0324民初780号

裁判日期: 2017-05-31

公开日期: 2017-08-03

案件名称

郝海博与王春延、周红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栾川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栾川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郝海博,王春延,周红莉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栾川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豫0324民初780号原告:郝海博,男,汉族,1978年12月29日出生,住栾川县。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元峰,河南鸾州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被告:王春延,男,汉族,1979年1月2日出生,住栾川县(伊水路伊禾幼儿园东侧)留地安置小区1号楼北单元3楼北户。被告:周红莉,曾用名周红丽,女,汉族,1978年12月23日出生,住栾川县(伊水路伊禾幼儿园东侧)留地安置小区1号楼北单元3楼北户。原告郝海博与被告王春延、周红莉民间纠纷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21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到庭参加了诉讼,二被告经合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郝海博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由被告王春延、周红莉还借款本金1万元,并从2014年4月23日按月利率6﹪计息。事实和理由:2014年4月23日,王春延借郝海博现金1万元,约定月利率6%,期限24个月,经多次催要至今未还。王春延和周红莉是夫妻关系,1万元属二人共同债务应共同偿还。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本院在卷佐证,确认以下案件事实:2014年4月23日,王春延借郝海博现金1万元,约定月利率6%,期限24个月,经多次催要至今未还。该笔借款发生在被告王春延和周红莉夫妻关系存续期间。本院认为,公民合法债权受法律保护。郝海博与王春延之间属于民间借贷法律关系,王春延借郝海博现金未还,有其出具借据为证,郝海博请求其依约归还借款本金,并从2014年4月23日计付利息,本院予以支持,但约定利息高于法律保护部分不予支持。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规定债权人就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所负债务主张权利的,应当按夫妻共同债务处理。本案1万元债务产生王春延和周红莉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属夫妻共同债务,二人应共同偿还。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王春延、被告周红莉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30日内归还原告郝海博借款本金10000元,并从2014年4月23日起按年利率24%支付利息,计至实际履行之日止。二、驳回原告郝海博其它诉讼请求。本案受理费50元,由被告王春延、周红莉负担(先由原告垫付,待执行中一并返还)。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洛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长  黄延梅审判员  闫革委审判员  秦瑶瑶二〇一七年五月三十一日书记员  孙成雷《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五条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支付利息。对支付利息的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借款期间不满一年的,应当在返还借款时一并支付;借款期间一年以上的,应当在每届满一年时支付,剩余期间不满一年的,应当在返还借款时一并支付。第二百零六条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对借款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借款人可以随时返还;贷款人可以催告借款人在合理期限内返还。《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六条借贷双方约定的利率未超过年利率24%,出借人请求借款人按照约定的利率支付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借贷双方约定的利率超过年利率36%,超过部分的利息约定无效。借款人请求出借人返还已支付的超过年利率36%部分的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上诉须知当事人如果对本判决不服,在法定上诉期限内欲上诉,按下列程序进行:一、应向本院立案庭提交如下材料:1、上诉状副本为被上诉人数另加六份。(若上诉案件中对一审部分当事人无意见,则这部分当事人一审是什么地位,上诉状就列什么地位。如一审原告XXX,但应将其计算在上诉人数范围内,并为其准备上诉状副本)2、加盖送达时间的一审判决书。3、上诉人是公民的,应提交身份证复印件;上诉人是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应提交加盖公章的营业执照复印件、组织机构代码复印件、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书及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4、若由律师办理上诉,还应提交律所公函、委托书及律师执业资格证复印件;若由其他公民办理上诉,还应提交推荐函、委托书;若由近亲属办理上诉,还应提交委托书、身份关系证明材料。二、上诉人或委托代理人应到立案庭填写送达地址确认书并领取上诉缴费通知单。上诉人持上诉缴费通知单于7日内到洛阳市中级人民法院缴费,逾期视为放弃权利。附:上诉材料邮寄地址:河南省洛阳市栾川县兴华中路73号收件人:河南省栾川县人民法院立案庭(收)联系电话:0379-6315****若未按上述程序办理上诉手续,由当事人自行负担不利后果。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