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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皖02执12号

裁判日期: 2017-05-31

公开日期: 2017-07-11

案件名称

安徽省无为县国安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与安徽亚神电缆集团有限公司企业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安徽省芜湖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徽省芜湖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安徽省无为县国安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安徽亚神电缆集团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

全文

安徽省芜湖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皖02执12号申请执行人:安徽省无为县国安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无为县。被执行人:安徽亚神电缆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无为县。本院在执行安徽省无为县国安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与安徽亚神电缆集团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无为县广汇投资有限公司作为申请人向安徽省无为县人民法院申请安徽亚神电缆集团有限公司破产清算。安徽省无为县人民法院经审查,于2016年9月8日作出(2016)皖0225破1号民事裁定书,裁定立案受理无为县广汇投资有限公司对安徽亚神电缆集团有限公司的破产申请。本院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十九条规定: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有关债务人财产的保全措施应当解除,执行程序应当中止。因无为县广汇投资有限公司对本案被执行人安徽亚神电缆集团有限公司的破产申请已被安徽省无为县人民法院立案受理,依照上述法律规定,本案应中止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裁定如下:中止本院(2015)芜中民二初字第00199号民事判决的执行。在中止执行的情形消失后,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葛义俊审判员  杨非凡审判员  程 建二〇一七年五月三十一日书记员  韦 佳附:本案适用法律条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裁定中止执行:人民法院认为应当中止执行的其他情形。中止的情形消失后,恢复执行。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