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渝0120刑初177号
裁判日期: 2017-05-31
公开日期: 2017-07-07
案件名称
陈翔飞赖祥等盗窃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重庆市璧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董平,麦麦提艾再孜.依明,涂加强,赖祥,陈翔飞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二条
全文
重庆市璧山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渝0120刑初177号公诉机关重庆市璧山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董平,男,生于1975年10月7日,四川省荣县人,汉族,小学文化,个体经营,住四川省荣县。因涉嫌犯盗窃罪于2016年12月15日被璧山区公安局抓获,次日被刑事拘留。2017年1月21日被依法执行逮捕。现羁押于璧山区看守所。被告人麦麦提艾再孜.依明,男,生于1973年7月11日,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洛浦县人,维吾尔族,小学肄业,无业,住新疆洛浦县洛浦县。2010年5月5日因犯盗窃罪被重庆市江北区人民法院判处拘役五个月,并处罚金1000元。2015年6月5日因犯盗窃罪被四川省仁寿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1000元。2015年8月11日刑满释放。因涉嫌犯盗窃罪于2016年12月15日被璧山区公安局抓获,次日被刑事拘留。2017年1月21日被依法执行逮捕。现羁押于璧山区看守所。被告人涂加强,男,生于1988年12月7日,四川省自贡市沿滩区,汉族,小学文化,无业,住四川省自贡市沿滩区。2012年10月23日因犯贩卖毒品罪被四川省自贡市沿滩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2013年1月10日刑满释放。2013年7月因犯贩卖毒品罪被四川省自贡市自流井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并处罚金2000元,2014年1月17日刑满释放。2015年6月9日因犯盗窃罪被四川省自贡市自流井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2000元。因涉嫌犯盗窃罪于2016年12月15日被璧山区公安局抓获,次日被刑事拘留。2017年1月21日被依法执行逮捕。现羁押于璧山区看守所。被告人赖祥,男,生于1987年10月17日,四川省自贡市大安区,汉族,初中文化,无业,住四川省自贡市大安区。2010年4月因犯抢劫罪、抢夺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四年零六个月,并处罚金3000元。2013年2月26日刑满释放。2013年9月25日因犯盗窃罪被四川省自贡市大安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2000元。2013年9月25日被四川省自贡市大安区人民法院决定暂予监外执行。2014年4月24日解除暂予监外执行,刑罚执行完毕。因涉嫌犯盗窃罪于2016年12月15日被璧山区公安局抓获,次日被刑事拘留。2017年1月21日被依法执行逮捕。现羁押于璧山区看守所。被告人陈翔飞,男,生于1987年7月15日,四川省自贡市大安区,汉族,小学文化,无业,住四川省自贡市自流井区。2015年4月23日因犯盗窃罪被四川省自贡市自流井区人民法院判处拘役五个月,缓刑六个月,并处罚金1000元。因涉嫌犯盗窃罪于2016年12月15日被璧山区公安局抓获,次日被刑事拘留。2017年1月21日被依法执行逮捕。现羁押于璧山区看守所。重庆市璧山区人民检察院以渝璧检公诉刑诉[2017]173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董平、麦麦提艾再孜.依明、涂加强、赖祥、陈翔飞犯盗窃罪,于2017年5月17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重庆市璧山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官王尚清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董平、麦麦提艾再孜.依明、涂加强、赖祥、陈翔飞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重庆市璧山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董平、麦麦提艾再孜·依明、涂加强、赖祥、陈翔飞五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重庆市璧山区、荣昌区、四川省自贡市等地多次实施扒窃手机行为。其中,董平负责驾车载送赖祥、陈翔飞、涂加强、麦麦提艾再孜·依明到目的地进行扒窃,并对盗窃所得手机进行估价回收。麦麦提艾再孜·依明和涂加强组成一组进行扒窃,由麦麦提艾再孜·依明实施具体扒窃行为,涂加强在麦麦提艾再孜·依明进行扒窃时候打掩护以及转移手机给董平。由董平对被盗手机估价后与麦麦提艾再孜·依明进行平分,涂加强由董平每日300元的工资,董平还在自贡市提供了麦麦提艾再孜·依明的食宿。赖祥和陈翔飞组成一组进行扒窃,由赖祥动手实施扒窃,陈翔飞在旁边打掩护及转移赃物,之后再由董平对被盗手机进行估价后由三人对估价金额进行平分。另外,董平还提供扒窃过程中的车辆、过路费、油费等费用。具体犯罪事实如下:一、2016年12月13日,被告人董平驾车载送被告人赖祥、陈翔飞、涂加强、麦麦提艾再孜·依明四人来到重庆市璧山区实施扒窃。麦麦提艾再孜·依明和涂加强两人在璧山区向阳农贸市场附近扒窃被害人王某的玫瑰金色OPPOR7s手机一部,经鉴定该手机价值1110元;后两人又在璧山区名豪步行街扒窃被害人李某玫瑰金色0PPOR9手机一部,经鉴定该手机价值1860元。赖祥和陈翔飞两人在璧山区文星路附近扒窃被害人封某玫瑰金色苹果6s手机一部,经鉴定该手机价值1930元。二、2016年12月15日,被告人董平驾车载送被告人赖祥、陈翔飞、涂加强、麦麦提艾再孜·依明到重庆市荣昌区实施扒窃途中,在董平到四川省自贡市一家银行取钱的空隙,涂加强和麦麦提艾再孜·依明下车在自贡市汇东英祥花园附近扒窃被害人高某一部金色苹果6手机,经鉴定该手机价值1700元。赖祥和陈翔飞也下车在自贡市汇东新区新美居家附近盗窃被害人周某的一部金色苹果7手机一部,经鉴定该手机价值5270元。随后五人行驶至重庆市荣昌区,涂加强和麦麦提艾再孜·依明两人在荣昌区康宁广场路段盗窃得被害人张某金色苹果6手机一部,经鉴定该手机价值1500元;在荣昌区南门桥报刊亭附近盗得被害人樊某的白色魅族手机一部,经鉴定该手机价值120元;在荣昌花园街35号附近盗得被害人刘某金色铂图手机一部,经鉴定该手机价值50元;在荣昌大润发超市门外盗得被害人陈某锐力通手机一部,经鉴定价值100元。赖祥和陈翔飞在荣昌区宝城路69队车站附近盗得被害人廖某金色苹果6手机一部,经鉴定该手机价值1570元;在荣昌区滨河中路54号旁盗得郭某玫瑰金0PPOR9手机一部,经鉴定该手机价值2230元。2016年12月15日21时许,民警在重庆市荣昌区高速公路收费站将被告人董平、麦麦提艾再孜·依明、涂加强、赖祥、陈翔飞抓获,在董平驾驶的车上查获11部盗窃所得的手机、作案工具镊子等物品。故被告人董平的涉案金额为17440元,被告人麦麦提艾再孜.依明与涂加强的涉案金额为6440元;被告人赖祥与陈翔飞的涉案金额为11000元。为证实上述事实,公诉机关举示了抓获经过、户口证明、指认现场笔录及照片、辨认笔录、扣押发还物品清单、手机发票、刑事判决书、释放证明书;被害人王某、李某、高某、周某等人的陈述;被告人董平、麦麦提艾再孜·依明、涂加强、赖祥、陈翔飞的供述和辩解;涉案财物价格鉴定结论书。据此,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董平、麦麦提艾再孜·依明、涂加强、赖祥、陈翔飞盗窃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的规定,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鉴于被告人董平具有如实供述的量刑情节,公诉机关建议对被告人董平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至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鉴于被告人麦麦提艾再孜.依明具有累犯、如实供述的量刑情节,公诉机关建议对被告人麦麦提艾再孜.依明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至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鉴于被告人涂加强具有累犯、如实供述的量刑情节,公诉机关建议对其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至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鉴于被告人赖祥具有累犯、如实供述的量刑情节,公诉机关建议对其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至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鉴于被告人陈翔飞具有前科、如实供述的量刑情节,公诉机关建议对其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至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现提请本院依法判处。被告人董平提出,2016年12月15日麦麦提艾再孜.依明和赖祥在自贡盗窃手机时,其并不知情。被告人麦麦提艾再孜·依明、涂加强、赖祥、陈翔飞对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证据和定性无异议。经庭审质证,公诉机关移送的证据经查证属实。本院对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董平、麦麦提艾再孜·依明、涂加强、赖祥、陈翔飞的盗窃事实予以确认。另查明,1、公安机关从被告人董平所开的车上扣押了高某、周某、张某、樊某、刘某、陈某、廖某、郭某被盗窃的手机。2、被告人董平的亲属代董平将4900元赔偿款缴纳至本院,用以赔偿被害人王某、李某、封某经济损失,并交纳了罚金5000元。本院认为,被告人董平、麦麦提艾再孜·依明、涂加强、赖祥、陈翔飞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董平、麦麦提艾再孜·依明、涂加强、赖祥、陈翔飞犯盗窃罪的事实和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董平到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且积极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本院决定对其从轻处罚。被告人麦麦提艾再孜.依明到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依法可从轻处罚,但其在有期徒刑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系累犯,本院决定对其从重处罚。被告人涂加强到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依法可从轻处罚,但其在有期徒刑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系累犯,本院决定对其从重处罚。被告人赖祥到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依法可从轻处罚,但其在有期徒刑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系累犯,本院决定对其从重处罚。被告人陈翔飞曾因犯罪被判处过刑罚,可从重处罚,但鉴于其到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本院决定对其从轻处罚。公诉机关提出被告人董平、麦麦提艾再孜·依明、涂加强、赖祥、陈翔飞具有的量刑情节本院予以采纳。关于被告人董平提出,2016年12月15日麦麦提艾再孜.依明和赖祥在自贡盗窃手机时,其并不知情。本院认为,被告人董平邀约麦麦提艾再孜.依明和赖祥等人去扒窃手机。2016年12月15日当天也是准备前往重庆市荣昌区去扒窃手机,在出发前董平去取钱,麦麦提艾再孜.依明和赖祥去扒窃他人手机,是在与董平达成盗窃共谋后去实施的盗窃行为,没有超出共同犯意。故董平应对这两笔犯罪行为承担责任。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五条、第六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董平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并处罚金五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刑期自2016年12月15日起至2018年2月14日止。罚金已缴纳);二、被告人麦麦提艾再孜.依明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一个月,并处罚金五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刑期自2016年12月15日起至2018年1月14日止);三、被告人涂加强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五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刑期自2016年12月15日起至2017年12月14日止);四、被告人赖祥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并处罚金五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刑期自2016年12月15日起至2017年2月14日止);五、被告人陈翔飞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个月,并处罚金四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刑期自2016年12月15日起至2017年11月14日止)。上述所判决款项限于本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交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 莫婷婷二〇一七年五月三十一日书记员 周厚梅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