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赣0902民初1600号
裁判日期: 2017-05-31
公开日期: 2017-11-12
案件名称
孙国军、彭华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宜春市袁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宜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孙国军,彭华,温柳云,江西金豪担保有限公司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江西省宜春市袁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赣0902民初1600号申请人:孙国军,男,1968年10月17日出生,汉族,宜春市袁州区人,住宜春市原州区。被申请人:彭华,男,1976年10月28日出生,汉族,宜春市袁州区人,住宜春市袁州区。被申请人:温柳云,女,1977年8月16日出生,汉族,宜春市袁州区人,住址同上,系彭华妻子。被申请人:江西金豪担保有限公司。住所地:宜春市经济开发区宜春大道703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900698486769L。法定代表人:彭华。申请人孙国军诉被申请人彭华、温柳云、江西金豪担保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申请人孙国军于2017年5月27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请求冻结被申请人彭华、温柳云、缉拿关系金豪担保有限公司在银行存款860万元或查封其同等价值的财产。申请人孙国军用自己所有的住房(房产证号:3-××0)、宜春农商银行6.6830万元股金和孙国军妻子熊玲所有的宜春农商银行55.692万元股金提供担保。本院认为,申请人孙国军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一、冻结被申请人彭华、温柳云、江西金豪担保有限公司在金融机构的存款860万元或查封其同等价值的财产。二、查封申请人孙国军所有的住房(房产证号:3-××0),并冻结孙国军所有的宜春农商银行股金6.6830万元、熊玲所有的宜春农商银行股金55.692万元。本裁定书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 判 员 孙慈亭二〇一七年五月三十一日代书记员 王考华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