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辽0102民初6612号
裁判日期: 2017-05-31
公开日期: 2017-12-01
案件名称
新世界(沈阳)房地产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陈莉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沈阳市和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沈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新世界(沈阳)房地产物业管理有限公司,陈莉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沈阳市和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辽0102民初6612号原告:新世界(沈阳)房地产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2101000016141272),住所地:沈阳市和平区澳门路29号。法定代表人:陈耀豪,系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关越男,系辽宁恒敬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陈莉,住沈阳市和平区。本院在审理原告新世界(沈阳)房地产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诉被告陈莉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5月31日向本院提交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新世界(沈阳)房地产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25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新世界(沈阳)房地产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承担。审判员 张伟二〇一七年五月三十一日书记员 黄妍 关注微信公众号“”